《人力资源·HR经理人》的法律专家:
您好!我是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最近我们公司遇到一件棘手的事情。原由是这样的:已获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研究生毕业的崔小姐,于2004年7月1日被我公司录用为财务部经理,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一年后,因崔小姐业绩突出,公司分给她一套小单元住房,并签订了劳动服务协议书,约定崔小姐分房后必须为公司服务五年。2007年6月30日,崔小姐的劳动合同到期,但这时公司已经不再要求她继续履行因为获得分房而须另外履行的剩余服务期,就与崔小姐终止了劳动合同,不过公司要求她离职时偿还尚未履行服务期内应分摊的住房补偿金。崔小姐却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的服务期虽未满,但却是公司先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并不是她不想履行服务期,所以公司没理由要求她偿还住房补偿金。请问:单位自愿放弃服务期还能要求员工偿还住房补偿金吗? (上海 岳小明 )
专家解惑
岳先生: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人力资源·HR经理人》的信任。针对您提出的未履行服务期的法律关系的问题,我们作如下解答: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当服务期长于合同期时,相应的违约赔偿问题应该如何解决。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当发生服务期长于合同期,合同到期时,职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要求其继续履行服务期的,那么职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现在的情况是你公司不再要求崔小姐履行剩余的服务期,而终止与她的劳动关系。对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14条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因此,由于你公司已经主动放弃了对崔小姐剩余服务期的要求,也就不能再要求她支付剩余服务期所应分摊的住房补偿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