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虫啊的困惑:
有员工提出了事假扣工资的疑问,我们公司是5天8小时工作制,事假是按照当月应出勤天数来扣工资的,比如2月份应出勤天数少,如果请假的话工资就扣得多,可是员工说应该按照统一标准21.75天来扣,我查找了相关法律法规,可是也没有找到明确的依据,也不知道怎么说服员工?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所谓事假,即员工因为自己的事向单位请的休假。由于事假并非公事,而且也不是国家规定的带福利性质的假期,所以事假通常是无薪的。
在计算事假该扣多少工资这个问题上,焦点在于日工资标准如何确定。一旦确定了日工资标准,只需要将日工资乘以事假天数即可得到扣除金额。对于日工资标准,现在的单位存在两种做法:
(一)按照事假当月计薪日计算日工资。即将当月工资除以当月计薪日,得出日工资金额。这样做的缺点是,每月的计薪日不一致,当工作日少的月份请事假扣除的工资会比工作日多的月份多,而在工作日多的月份请事假就相对划算;
(二)按照全年月平均计薪日计算日工资。全年一共52周,有104天休息不计薪,拿365天减去休息的天数,得出261个计薪日,分到12个月,就是21.75天(注意,全年有11个国定假日不工作,却计薪。因此月平均工作日是20.83天)。这样做的缺点是,当员工在7、8月这样工作日较多的月份请很多事假,你会发现他的工资是不够扣的,而在2、10月这样国定假较多的月份请全月事假,即使排除国定假薪水,他不用上班也会有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一些地方文件中对于事假的日工资计算规定,应该将月工资计算基数,除以事假当月的计薪日,并强调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这是第一种做法的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则说,因为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所以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这种做法排除了月工作天数波动产生的不公平,阿克认为更科学。
那实践中如何处理当月实际计薪日与平均计薪日不符导致工资不够扣,或者工资有剩余的情况呢?一般来说,如果事假较多,应扣的工资超过了当月可得工资,说明他请的事假占用了其他月份的平均工作日,所以不够扣的部分可以在未来月份工资内补扣。而工资有剩余的情况则说明这些剩余是工作日较多的月份分配给这个月的,确实是他应得的工资,还是应该发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