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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实行按岗定酬分配制度
时间: 2004/2/5 18:37:23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点击: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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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分配制度,省政府发出《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通知,指导意见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将逐步在事业单位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收入分配方式。按照通知要求,目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中小学暂不执行。
  根据改革的思路和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各单位可选择以下7种中的一种或多种分配形式,也可采用其他的分配方式。实行按岗定酬分配制度:按照重要管理岗位和一般管理岗位、高技术岗位和普通技术岗位等,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建立考核制度,实行按岗定酬、岗动薪变的分配制度;实行按任务定酬分配制度:单位对在关键岗位的技术骨干、承担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的带头人,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课题工资;实行按业绩定酬分配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实行年终奖励制度,对单位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或高级人才,可实行人才奖励制度,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奖励的工作人员允许本单位根据自身实际,给予其除国家规定以外的名誉和实物奖励;实行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制度: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条件,大胆探索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把劳动力、资本、技术、信息、管理等生产要素纳入本单位的收入分配体系;实行工资总额与单位效益挂钩的分配制度: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按相应的挂钩形式和比例,确定工资总额,对承担国家和本地区、本行业重大经济发展项目或为国家和本地区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在核定年度工资总额时,给予政策倾斜;实行兼职兼薪分配制度:在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后,职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兼职从事技术创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兼职兼薪,多劳多得;实行补充购买商业保险分配制度:事业单位技术和管理骨干收入的一部分,可以人寿、人身等商业保险的形式支付,除享受当地政府的法定保险以外,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为其购买一定的商业保险,作为个人法定保险的补充保险。
  三种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各不相同
  据了解,此次我省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将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和性质,并结合其占有资源情况和财务状况,对现有的事业单位采取三种形式的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供养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财政负担水平,剔除一次性和阶段性专款,核定财政对单位的经费拨款总额,实行包干管理。国家及我省出台调整工资和补贴政策,以及正常晋级等,财政根据单位编制情况和增资(补贴)标准,统一核定给单位。该类单位,除政策规定的工资、年终一次性资金外,允许单位将财政核定的包干经费结余额的一定比例纳入工资总额,用于职工个人收入分配。
  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财政负担水平和单位编制情况,剔除一次性和阶段性专款,核定财政对单位的经费补助总额,实行包干管理,增人不增加经费,减人不减少经费。对该类单位,除政策规定的工资、年终一次性资金外,允许单位将财政核定的包干经费结余额以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的预算外收入和其它收入结余额的一定比例纳入工资总额,用于职工个人收入分配。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根据其收入来源和效益等情况核定工资总额。对依靠政策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合理调控其收入用于职工个人收入分配的部分;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营开发类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有条件的可执行企业工资制度。

来源: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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