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不得以货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货币支付”。5月29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就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作出了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在向昆明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该条例的说明中,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天屏指出,随着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劳动关系变得多元化和复杂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工资支付方面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越来越突出。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的劳动纠纷和劳动违法案件日益增多,处理难度增大,这已经成为影响昆明市劳动关系和谐及社会稳定的一大难点问题。
该《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和周、日、小时工资制以及年薪或其他工资制的支付时间,规定遇节假日或休息日,要提前支付工资。司法界人士指出,过去对企业支付劳动工资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一些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人工资,拖欠一年或几年。这些规定,堵住了企业不按时发放工资的缺口,也为工资争议发生后的解决和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条例》还就劳动者非因工负伤也能获得工资首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
新《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实行实名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其个人工资清单”。这些规定,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时有据可依;实名制同时还避免了企业弄虚作假,偷税漏税。
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经济造成损失的赔偿中,新《条例》规定,“劳动者应当赔偿,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扣除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每次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司法界人士指出,这项规定更加人性化,过去一些企业常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一次性扣发劳动者的当月所有工资,使劳动者无法正常生活。新《条例》出台后,劳动者在合理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同时,有了基本生活保障。
新《条例》还首次明晰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将受到的处罚,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本《条例》的另一个突破是增加了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且有可能转移、隐匿设备、产品及其他财物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涉案财物可以依法暂扣。
新《条例》还制定了先予支付制度。规定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劳动者工资的,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建设单位先予支付;合伙企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先行支付劳动者工资。
《条例》还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条例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文凌)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