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省政府决定对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附后。有条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如何影响你的“钱袋子”?
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将如何影响你的“钱袋子”?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对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促进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职工的失业保险金、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试用期工资、公益性岗位工资以及单位歇业、停产等情况下工资、生活费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上涨。
注意!最低工资≠标准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用人单位会将最低工资标准同单位的标准工资相混淆。对此,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出,目前部分用人单位把加班加点工资、内部福利待遇等都包括在最低工资内,或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来混淆或曲解最低工资的内涵,都是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
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东距离上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已三年
从2011年到2015年,广东共三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次是2011年3月1日,当时第一类地区广州标准调高至每月1300元,第二类地区佛山、东莞、中山三市每月1100元。
第二次调整是2013年5月1日,提高19.2%,第一类地区广州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为15元。第二类地区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小时最低工资为12.5元。
第三次调整是2015年5月1日,调整平均增幅为19%,第一类地区广州市为1895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第二类标准为151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小时,其中珠海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上调到1650元/月、15.8元/小时。
广东共三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注:第一类地区是广州市,第二类地区包括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四市,第三类地区除原来的汕头、惠州、江门三市,增加了肇庆市,第四类地区包括余下的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十一市)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