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外地留京的大学生,单位为其申请了留京指标后,王某的户口和档案才落在了北京,为此,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王某在5年合同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1万元违约金。一年后,王某想"跳槽"离开单位,主动找到单位,要求交1万元违约金后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领导此时却认为,交1万元让他走,太便宜他了,于是提出交5万元才能走。王某认为单位的要求没有道理,且自己根本也拿不出5万元。但是,单位最终作出决定:王某可以先走,但其个人档案要由单位暂时扣留,待王某交清5万元后,单位才能放走其档案,同时还威胁到,若在王某走后两年内,不交清5万元,单位就会毁掉其个人档案。
据了解,目前,有王某这样遭遇的外地大学毕业生大有人在,他们经常会为这种事情感到十分烦恼,到处咨询也得不到满意的答复,为解决他们的困惑,在此将国家对档案的有关规定做一简要的阐述。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询问,以防丢失。
由此可见,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企业,企业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企业以扣押个人(人事)档案作为手段威胁劳动者的做法,是错误的。现实中,经常会有企业以员工在离开公司时不交培训费、不退住房、不交纳违约金等为理由扣住员工的档案不放,也不给办理有关手续,以为这样就可以制约住员工,殊不知企业以这种非法的手段来纠正员工的违法行为,也是错误的。应该说,企业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的员工档案。如果员工因为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企业的损失不辞而别,企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手段来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扣押其个人档案。
当然,大部分企业在员工离职时,还是能够按规定转移员工个人档案的,但相当一部分企业让员工本人将档案自己带走的做法,也是不符合《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应当按规定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的办法转移档案,这才是既符合国家规定又对员工负责的正确做法。所以,我希望广大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规定,认真做好人事管理工作,从而确保企业内部劳动人事管理法制化进程的正常发展。(完)